FORM A-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

发布时间 : 2021-08-12 23:36:43

FORM A-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图1)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是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正在进行谈判的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澳自贸协定。于2005年4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申请单位,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1.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一一列明。

2.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3.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4.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澳大利亚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2.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1.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在此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2.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在此栏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第五栏:备注

1.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2. 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此栏填写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第六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个。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第九栏:HS编码

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1. 如属完全获得的产品,填写“WO”;

2. 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a.如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WP”;

b.如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SR”。

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第十二栏: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1. 进口国的国名应填写“AUSTRALIA”。

2.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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